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已签订《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CTA 策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或《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CTA 策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版)》(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现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CTA 策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五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的约定,对本计划的合同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涉及条款位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合同中涉及处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衍生品账户权益”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统一变更为“期货和衍生品”,“衍生品账户权益”统一变更为“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 |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5、关联交易的风险(如有) 资产管理人可运用计划财产买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的股权(如有),或资产托管人担任主办券商的公司股权(如有);或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计划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资产管理人亦可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进行融资融券(如有)、收益互换(如有)、场外期权(如有)等交易。且资产托管人不对上述关联交易有关限制的执行承担投资监督职责,不对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承担监督职责,投资者签署本计划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并同意本计划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投资者不得因本计划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
二、 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5、关联交易的风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计划可以公平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或托管或代理销售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向其投资或与其交易,或者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其他关联交易。但委托人或托管人各自就其自身或其关联方另有限制并书面通知管理人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管理人不得将其管理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间接形式,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敬请投资者注意,管理人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以下统称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管理人承诺关联交易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进行。 此外,管理人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收益。 本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审慎原则,根据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关联交易,尽管本管理人确认将确保该等交易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除了上述风险以外,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还分别存在以下风险: 1、对于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一般关联交易事项,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投资者的授权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管理人无需就前述具体一般关联交易再行分别取得投资者授权,因此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未经投资者另行同意直接开展一般关联交易的风险。 2、对于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前取得投资者同意,但投资者仍然面临关联交易可能造成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知悉了解相关的投资信息。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计划以公平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的,委托人不得因本计划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出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
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 |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资产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与内容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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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9)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
(三)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9)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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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资产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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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
(二)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计划封闭期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 本计划的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年 3、6、9、12 月的最后 5 个交易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二)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本计划封闭期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本计划的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个自然月的最后 5 个交易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
(十一)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1、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条件、方式、金额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2、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3、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计划份额无固定退出条件,即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如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计划份额可以在任意开放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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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承担补偿其他投资亏损或收益的情况,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有多笔自有资金参与的,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参与份额的持有期限。除成立时自有资金参与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每次参与、退出时,管理人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管理人提前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方式包括:(1)补充协议或征询意见函;(2)公司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告;(3)电话、邮件、短信等合同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其他方式。管理人提前取得投资者同意时需给予投资者一定考虑时间以及不同意退出的权利。托管人不对管理人征求意见的方式是否实际送达投资者以及是否最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负责监督或核实。管理人可使用邮件方式提前获取托管人同意。托管人信息接收邮箱:compliance_zctg@gf.com.cn。托管人对该笔自有资金的参与和退出申请的同意不构成对该笔申请持续合法合规以及符合合同约定的认可。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调整达标,并在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本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该条款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4、为应对本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上述第2款、第3款约定的限制,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如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 1、非因本资产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1.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对有关监管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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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八)投资限制 2、本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资产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限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八)投资限制 2、本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如本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本计划净资产50%的,则本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该比例限制。 如管理人同时投资于债券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不同债券,则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主动发送所投资的债券发行人的关联方清单,如有更新,管理人需主动发送更新后的债券发行人关联方清单。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关联方清单进行监督。托管人资料接收邮箱:compliance_zctg@gf.com.cn。……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对有关监管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一)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情形 资产管理人可运用计划财产买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的股权(如有),或资产托管人担任主办券商的公司股权(如有);或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资产管理人亦可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进行融资融券(如有)、收益互换(如有)、场外期权(如有)等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及信息披露方式 资产管理人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遵循计划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就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必要的审批、监督程序,保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并按监管要求适时披露相关信息。资产管理人进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应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且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报告。 管理人运用委托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以临时报告的方式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标的、资金额度、交易时间等;披露频率以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频率为准。 合同各方确认,资产托管人不对上述关联交易有关限制的执行承担投资监督职责,不对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承担监督职责,资产管理人违反上述关联交易限制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计划委托人签署本资产管理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计划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计划委托人不得因本计划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
(一)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情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计划可以公平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可能包括:对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或托管或代理销售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向其投资或与其交易,或者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其他关联交易。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关联交易认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前款规定外,管理人不得将其管理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间接形式,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二)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及信息披露方式 投资者在此对上述列举的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情形表示知悉,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按以下约定进行处理:1、关联交易管理机制:(1)关联方范围管理人及托管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管理人官网公告的形式将管理人关联方信息披露及更新给托管人。托管人关联方信息可通过托管人服务平台下载,由托管人按季度更新。 (2)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一般关联交易与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以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管理人有关内控的最新要求为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如管理人内部的认定标准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管理人应及时将其内部的认定标准披露给托管人和投资者。(3)关联交易审批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管理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公平对待参与财产,防止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一般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管理人根据其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工作实施细则及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对于一般关联交易,在确定交易定价公允、未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由投资经理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重大关联交易,在履行完一般关联交易所建立的内部评估和审批流程的基础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如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或资管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允,参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2、一般关联交易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管理人无需就具体的一般关联交易分别取得投资者的个别授权,但该种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管理人运用受托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应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管理人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邮件、电话等方式。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别提示: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一般关联交易。该等事先约定同意、事后统一披露的方式可能造成投资者无法及时干预本计划从事一般关联交易。同时,一般关联交易与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以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管理人有关内控的最新要求为准。投资者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财产损失(如有)。3、重大关联交易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包括单笔或多笔合计),应事先采取逐笔(多笔合计时以最后一笔合计后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为限)征求意见或公告确认等方式取得投资者同意,不同意的投资者有权利退出本计划并可不受封闭期、份额锁定期(如有)的限制。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逐笔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管理人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邮件、电话等方式。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计划以公平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的,投资者不得因本计划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出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
第二十三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运作期报告 |
(一)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报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 4、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以下情形,对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 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2) 涉及产品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 (3)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4) 发生其他对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需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投资单一标的的集中度高于【50%】及其他集中度过高行为(计划合同投资策略已明确及为满足现金管理需求的除外),对计划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资产管理人在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对此托管人不予监督。 5、清算报告 计划终止,管理人应于计划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资产管理计划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送达计划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6、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人充分披露。 |
(一)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报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 4、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以下情形,对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对有关监管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 (2)涉及产品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投资标的重大违约等重大风险事件的; (3)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4)发生其他对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对计划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资产管理人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5、清算报告 计划终止,管理人应于计划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资产管理计划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计划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6、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人充分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对有关监管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二)条 |
(二)合同变更的生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二)合同变更的生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四)条 |
(四)合同终止的情形 ……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7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
(四)合同终止的情形 ……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前述第7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五)条 |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4、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 原无此描述。 |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4、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 如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资产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对有关监管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计划合同补充协议1号于2023年5月29日生效,于2023年5月31日向中基协备案,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了备案。
特此公告!
管理人: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