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告
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东风八号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1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来源:资管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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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已签订《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东风八号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现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东风八号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资管合同》第二十五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的约定,对本计划的合同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涉及条款位置

变更前

变更后

第十四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情形

资产管理人可运用计划财产买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的股权(如有),或资产托管人担任主办券商的公司股权(如有);或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资产管理人亦可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进行融资融券(如有)、收益互换(如有)、场外期权(如有)等交易。

除前款规定外,资产管理人不得将其管理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二)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及信息披露方式

资产管理人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遵循计划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就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必要的审批、监督程序,保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并按监管要求适时披露相关信息。资产管理人进行关联交易的,应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且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管理人应就关联交易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向托管人进行披露,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关联交易报告进行监督。

   计划委托人签署本资产管理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计划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计划委托人不得因本计划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一)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情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计划可以公平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或托管或代理销售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向其投资或与其交易,或者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其他关联交易。但委托人或托管人各自就其自身或其关联方另有限制并书面通知管理人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管理人不得将其管理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间接形式,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二)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及信息披露方式

投资者在此对上述列举的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情形表示知悉,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按以下约定进行处理:

1、关联交易管理机制:

1)关联方范围

投资者:投资者应事前将其关联方、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若投资者未能事前将其关联方、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由投资者承担责任。

管理人及托管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

2)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一般关联交易与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以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管理人有关内控的最新要求为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如管理人内部的认定标准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管理人应及时将其内部的认定标准披露给托管人和委托人。托管人信息接收邮箱:compliance_zctg@gf.com.cn

3)关联交易审批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管理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公平对待参与财产,防止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2、一般关联交易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管理人无需就具体的一般关联交易分别取得投资者的个别授权,但该种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管理人运用受托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应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委托人利益,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委托人和托管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管理人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邮件、电话等方式。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提示: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一般关联交易。该等事先约定同意、事后统一披露的方式可能造成投资者无法及时干预本计划从事一般关联交易。同时,一般关联交易与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以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管理人有关内控的最新要求为准。投资者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财产损失(如有)。

3、重大关联交易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包括单笔或多笔合计),应事先采取逐笔(多笔合计时以最后一笔合计后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为限)征求意见或公告确认等方式取得投资者同意,不同意的投资者有权利退出本计划并可不受封闭期、份额锁定期(如有)的限制。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委托人利益,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委托人和托管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管理人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邮件、电话等方式。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计划以公平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的,委托人不得因本计划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出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附件三: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二、风险揭示

()特殊风险揭示

5、关联交易的风险(如有)

资产管理人可运用计划财产买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的股权(如有),或资产托管人担任主办券商的公司股权(如有);或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计划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资产管理人亦可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进行融资融券(如有)、收益互换(如有)、场外期权(如有)等交易。投资者签署本计划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并同意本计划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投资者不得因本计划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5、关联交易的风险(如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计划可以公平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或托管或代理销售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向其投资或与其交易,或者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其他关联交易。但委托人或托管人各自就其自身或其关联方另有限制并书面通知管理人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管理人不得将其管理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间接形式,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敬请投资者注意,管理人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以下统称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管理人承诺关联交易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进行。

    此外,管理人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收益。

    本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审慎原则,根据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关联交易,尽管本管理人确认将确保该等交易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除了上述风险以外,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还分别存在以下风险:

    1、对于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一般关联交易事项,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投资者的授权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管理人无需就前述具体一般关联交易再行分别取得投资者授权,因此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未经投资者另行同意直接开展一般关联交易的风险。

    2、对于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前取得投资者同意,但投资者仍然面临关联交易可能造成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知悉了解相关的投资信息。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计划以公平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的,委托人不得因本计划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出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本计划补充协议一于2023年4月17日生效,于2023年4月18日向中基协备案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了备案。

特此公告!

 

管理人: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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