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资产委托人、托管人:
鉴于我司母公司参与认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东风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情形,现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议报告。
披露如下:
一,我司母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经母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以我司母公司自有资金认购本计划,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我司母公司于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本计划,认购金额10,000,000.00元,占比33.33%;认购份额为10,000,097.22份,占比为19.99814%,占比33.33%。
特此披露。
管理人: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
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