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关于在2012年春节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2〕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2年春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2年1月19日(星期四)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0%,涨跌停板扩大至7%,玉米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9%,涨跌停板扩大至6%。

  2012年1月30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涨跌停板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